臺東縣111學年度國民中小學校長主任甄選試場規則

  1. 考生應憑准考證及國民身分證,或附有照片足資證明身分之證件入場應試;考生因忘帶證件,經監試人員查核並確定無誤者,先准予應試;惟至當節考試結束鈴(鐘)聲響畢前仍未送達或未依規定申請補發者,扣減該科全部成績。
  2. 考生應按規定之考試開始時間入場:
    (一)筆試考試開始後十五分鐘後,不得入場應試,且考試開始四十五分鐘後始得離場;強行入場或離場者,取消其考試資格。
    (二)口試應依照口試順序表入場,唱名三次未到,視同棄權,不得入內應試,考生不得異議。
  3. 考生應按編定之試場及准考證號入座,並檢查答案本之准考證號是否正確,如有污損或錯誤,應即舉手請監試人員處理,凡經作答後,始發現錯用,而需更換,因而損及考生權益,由考生自行負責。
  4. 考生不得有下列各項情事,違者一律扣考,並不得繼續應考,該科成績不予計分:
    (1) 請他人頂替代考或偽造證件應考
    (2) 與其他考生互換座位或答案本
    (3)考試開始後與其他考生相互交談、傳遞文稿、參考資料,左顧右盼意圖窺視或抄襲他人答案,或以自誦或暗號告人答案或故意將答案供人窺視抄襲等舞弊情事。
    (4) 夾帶書籍文件或電子資料
    (5) 故意不繳交答案本
    (6) 未遵守本規則,不接受監場人員勸導,或繳交答案卡後仍逗留試場擾亂秩序
  5. 考生應試時不得飲食、抽菸、嚼食口香糖、吃檳榔、無故擾亂試場秩序或影響他人作答,初犯者扣減其該科成績20分;再犯者即請其離場,並扣減其該科全部成績;惡意或情節重大者,取消其考試資格。
  6. 考生除必用之書寫、擦拭、作圖之文具外,非考試必需用品,必須放置於試場前方或指定場所。若將非考試必需用品、行動電話、呼叫器或其他通訊器具隨身攜帶,或置於抽屜、桌椅或座位旁,扣除該科目成績20分。
  7. 考生除必用之書寫、擦拭、作圖之文具外,非考試必需用品,必須放置於試場前方或指定場所。若將非考試必需用品、行動電話、呼叫器、穿戴式裝置(如:智慧型手錶、智慧手環等)或其他具有傳輸、通訊、錄影、照相或計算功能之物品隨身攜帶,或置於抽屜、桌椅或座位旁,扣除該科目成績20分。
  8. 考生未經監試人員許可,一經離座,即不得再行修改答案,違者扣減其該科成績20分,並得視其情節加重扣分或扣減其該科全部成績。
  9. 考生於考試結束鈴(鐘)聲響畢,應即停止作答,靜待監試人員收取答案本後方能離場,如仍繼續作答者,扣減其該科成績20分;情節重大者,扣減其該科全部成績。
  10. 考生於考試結束鈴(鐘)聲響前提早離場,應將答案本、試題本併監試人員驗收,准考證交監考人員核章,並不得在試場附近逗留、高聲喧譁或宣讀答案,或以其他方式指示場內考生作答,經勸止不聽者,扣減其該科全部成績。
  11. 有關加重扣分或扣減其該科全部成績,本規範未列之其他舞弊或不當意圖之行為者,得由監試或試務人員予以登記,提請校長主任甄選委員會依其情節輕重予以適當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