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東縣113學年度國民中學教師聯合甄選試場規則

初試試場規則

  1. 考生不得有下列各項之情事,違者一律取消其考試資格:
    甲、請他人頂替代考或偽造證件應試。
    乙、脅迫其他考生或監試人員幫助舞弊。
    丙、集體舞弊行為。
    丁、請他人頂替代考或偽造證件應試。
  2. 考生應試時不得飲食、抽菸、無故擾亂試場秩序或影響他人作答,初犯者扣減其該科成績20分;再犯者即請其離場,並扣減其該科全部成績;惡意或情節重大者,取消其考試資格。
  3. 考生應按規定之考試開始時間入場,每節考試開始15分鐘後不得入場應試,且考試開始45分鐘後始得出場;強行入場或離場者,取消其考試資格。
  4. 考生不得有夾帶、抄襲、傳遞、交換題卷或答案卡/卷、以自誦或暗號告人答案或故意將答案供人窺視抄襲等舞弊情事,違者扣減其該科全部成績。
  5. 考生不得相互交談、左顧右盼意圖窺視或抄襲他人答案,或意圖便利他人窺視答案,經勸告不聽者,扣減其該科全部成績。
  6. 考生除必用之書寫、擦拭、作圖之文具外,非考試必需用品,必須放置於試場前方或指定場所。若將非考試必需用品、行動電話、呼叫器、穿戴式裝置(如:智慧型手錶、智慧手環等)或其他具有傳輸、通訊、錄影、照相、記憶或計算功能之物品隨身攜帶,或置於抽屜、桌椅或座位旁,扣除該科目成績20分。應試時亦不得有發出聲響或影響試場秩序之情事,違者扣減該科成績20分。
  7. 考生應憑准考證及身分證或其他足以證明身份之證件入場應試,並於就座後將其擺置於桌面左上角,以備查驗核對;考生因忘帶證件,經監試人員查核並確定無誤者,先准予應試;惟至當節考試結束鈴(鐘)聲響畢前仍未送達或未依規定申請補發者,扣減該科全部成績。
  8. 考生應按編定之試場及准考證號碼入座,並檢查答案卡/卷之准考證號碼是否正確,如有缺漏、污損或錯誤,應即舉手告知請監試人員處理,凡經作答後,始發現錯用答案卷卡而需更換,因而損及考生自身權益者,由考生自行負責;經監試或試務人員發現者,視同冒名頂替,取消其考試資格。
  9. 考生應依照試題本、答案卡/卷上相關規定作答,並應保持答案卡/卷清潔與完整。不按規定作答、拆開或毀損試卷彌封、浮籤、座號、條碼,或無故污損、破壞卷卡或在卷卡上竄改准考證號碼及條碼、書寫姓名、准考證號碼、任何與答案無關之文字符號、自備稿紙書寫等情事者,分別扣減其該科卷卡成績20分,並得視其情節加重扣分或扣減其該科全部成績。
  10. 採電腦閱卷之筆試科目,考生違反答案卡之畫記注意事項或未以黑色2B軟心鉛筆畫記答案卡,致光學閱讀機無法辨識,其後果考生自行負責。
  11. 考生在考試進行中,發現試題本印刷不清時,得舉手請監試人員處理,但不得要求解釋題意;如答案卡/卷或文具不慎掉落,應舉手通知監試人員後再行撿拾,否則依其情節輕重扣減該科成績5-10分。
  12. 考生不得在答案卡/卷、試題本以外之處抄錄答案,違者扣減其該科成績20分;如於當節考試結束前將抄錄之答案強行攜出試場者,扣減其該科全部成績。
  13. 考生未經監試人員許可,一經離座,即不得再行修改答案,違者扣減其該科成績20分,並得視其情節加重扣分或扣減其該科全部成績。
  14. 考生於考試結束鈴(鐘)聲響畢,應即停止作答,靜待監試人員收取試卷與答案卡/卷後方能離場,如仍繼續作答者,扣減其該科成績10~20分;情節重大者,扣減其該科全部成績。
  15. 考生於考試結束鈴(鐘)聲響前提早離場,應將答案卡/卷、試題本併監試人員驗收,准考證交監考人員核章,並不得在試場附近逗留、高聲喧譁或宣讀答案,或以其他方式指示場內考生作答,經勸止不聽者,扣減其該科全部成績。
  16. 違反甄選相關防疫措施,經監試人員或試務人員勸告不聽,情節重大者,取消其考試資格。
  17. 本規則未列之其他舞弊或不當意圖之行為,及未遵守防疫措施者,得由監試或試務人員予以登記,提請教師甄選委員會依其情節輕重予以適當處理。

複試試場規則

  1. 考生應憑准考證及身分證或其他足以證明身份之證件報到,並提供現場試務人員核對身分,倘有冒名頂替、持用偽造或變造之應考證件者,取消其考試資格。
  2. 教學演示、個案諮商技術情境演練、小團體輔導及口試請依公告之順序及時間表之「報到時間」辦理報到,經唱名3次不到,視同棄權,取消應試資格。
  3. 禁止考生攜帶行動電話、呼叫器、穿戴式裝置(如:智慧型手錶、智慧手環等)或其他具有傳輸、通訊、錄影、照相或計算功能之物品進入試場,違者扣除該複試項目成績 20 分。
  4. 禁止考生將個人簡歷及其他資料交予評審委員,違者扣除該複試項目成績20分。
  5. 考生無故擾亂試場秩序或影響他人應試,初犯者扣減其該複試項目成績 20分;再犯者即請其離場,並扣減其該科全部成績;惡意或情節重大者,取消其考試資格。
  6. 教學演示、個案諮商技術情境演練、帶領小團體輔導及口試時不聽試務人員指導者,由試務人員詳實記錄,提請委員會討論,依其情節予以適當處理。
  7. 違反甄選相關防疫措施,經試務人員勸告不聽,情節重大者,取消其考試資格。
  8. 本規則未列之其他違規行為(含未遵守防疫措施者),得由試務人員予以登記,提請教師甄選委員會依其情節輕重予以適當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