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東縣113學年度幼兒園教師聯合甄選試場規則

壹、初試試場規則

  1. 應考人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時,考試前發現者,撤銷其應考資格;考試時發現者,予以扣 考;考試後榜示前發現者,不予錄取;考試通過後發現者,撤銷其考試通過資格;已發給教師證書者,撤銷其教師證書;其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司法機關辦理:
    1. 冒名頂替。
    2. 偽造或變造應考證件。
    3. 自始不具備應考資格。
    4. 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使考試發生不正確之結果。
  2. 各節考試期間,應考人應考時不得進食、抽菸,違者扣減其該科成績2分。無故擾亂試場秩序或影響他人作答,初犯者扣減其該科成績5分;再犯者即請其離場,並由試務人員安 置於適當場所至該科考試時間開始40分鐘後始得離場,該科不予計分;惡意或情節重大者,取消其考試資格。
  3. 各節考試開始前5分鐘預備鈴(鐘)聲響時,應考人即可入場,並迅速依編訂座位入座,經監試委員指示後仍攜帶有非考試必需用品或不就座者,扣減其該科成績2分。每節預備鈴(鐘)聲響後考試開始鈴(鐘)聲響前,應考人不得書寫劃記及翻閱試題本、提前作答或就座後未經監試委員許可逕行離座,違者扣減其該科成績 5分,其不服糾正或違規情節重大者,加重扣分或該科不予計分;強行離場或將試題本、答案卷、答案卡送出場外者,該科不 予計分。
  4. 應考人每節考試開始後遲到逾15分鐘,不得入場;已入場應試者,每節考試開始後40分鐘內不得離場;強行入場或離場者,該科不予計分。
  5. 應考人不得有夾帶、抄襲、傳遞、交換答案卷或答案卡、以自誦或暗號告知他人答案或故意將答案供人窺伺抄襲等舞弊情事,違者該科不予計分。
  6. 應考人不得相互交談、左顧右盼意圖窺伺或抄襲他人答案,或意圖便利他人窺伺答案,經勸告不聽者,該科不予計分。
  7. 應考人入場後僅可攜帶准考證、身分證明文件及考試必用書寫、擦拭之文具,其餘所有物品均應立即放置於臨時置物區,經監試人員指示後仍不放妥非考試必需用品者,扣減該科成績2分。應考人就座後,應先確認抽屜中、桌椅下或座位旁均無非考試必需用品,如發現誤置者,應於考試開始鈴(鐘)響畢前舉手請監試人員處理;考試開始鈴(鐘)聲響畢後,始發現將書籍、紙張、行動電話、穿戴式裝置、其他具資訊傳輸、感應、拍攝或記錄功能之器材及設備或具有計算等功能之物品置於抽屜中、桌椅下、座位旁或隨身攜帶者,扣減其該科成績5分。考試開始鈴(鐘)聲響畢後,發現應考人使用前項之器材或物品者,該科不予計分。應考人攜帶入場(含臨時置物區)之行動電話、穿戴式裝置或其他具資訊傳輸、感應、拍攝或記錄功能之器材、設備及所有物品,應試時不得有發出聲響或影響試場秩序之情事,亦不得使用未經檢查之個人醫療器材如助聽器等,違者扣減其該科成績5分。本條各項違規情節重大者,加重扣分或該科不予計分。
  8. 應考人應攜帶准考證及附有照片足資證明身分之身分證明文件正本入場應試。未能提供身分證明文件者,如經監試委員查核確認係應考人本人無誤者,得先准予應試,惟身分證明文件至當日最後一節考試結束鈴(鐘)響畢前仍未送達者,所有科目不予計分。未攜帶准考證之應考人,可持身分證明文件至試務中心補發,當節考試結束鈴(鐘)聲響畢前,准考證仍未送達或未依規定申請補發者,扣減當節該科成績 10 分。
  9. 應考人應按編定之試場及准考證號碼入座,不在編定之試場應試者,該科不予計分。應考人在開始作答前,亦應確實檢查座位與准考證之號碼是否相同,如有錯誤,應即舉手請監試委員處理,凡經作答後,始發現在同一試場坐錯座位者,扣減其該科成績5分;經監試委員發現坐錯座位者,扣減其該科成績20分。
  10. 應考人在開始作答前,應先檢查試題本、答案卷及答案卡是否齊備、完整,並檢查答案卷卡之准考證號碼是否正確,如有缺漏、污損或錯誤,應即舉手請監試委員處理,凡經作答後,始發現錯用答案卷卡,自動告知者,扣減其該科成績5分;經監試委員或試務人員發現者,扣減其該科成績20分,並得視其情節加重扣分或該科不予計分。
  11. 應考人須遵循監試委員指示,配合核對准考證與應考人名冊。應考人不得拒絕亦不得請求加分或延長考試時間,否則依其情節輕重提報議處。
  12. 應考人不得竄改答案卷卡上之准考證號碼及條碼,違者該答案卷卡分別不予計分;應考人應依照試題本、答案卷及答案卡上相關規定作答,並應保持答案卷及答案卡清潔與完整。不按規定作答或無故污損、破壞答案卷卡或在答案卷卡上揭露姓名、就讀學校系所等任何相關個人學經歷背景,或做任何與答案無關之文字符號等情事者,分別扣減其該科答案卷卡成績 10 分,並得視其情節加重扣分或該科不予計分。
  13. 選擇題採電腦讀卡閱卷部分,應考人作答時限用 2B 軟心鉛筆劃記,修正時須用橡皮擦將原劃記擦拭乾淨,不得使用修正液(帶),違者致光學閱讀機無法辨認答案者,其該部分不予計分。
  14. 應考人在考試進行中,發現試題印刷不清時,得舉手請監試委員處理,但不得要求解釋題意;如答案卷卡或文具不慎掉落,應舉手通知監試委員後再行撿拾,否則依其情節輕重提報議處。
  15. 應考人不得在答案卷、答案卡、試題本以外之處抄錄答案,違者扣減其該科成績5分;如 於當節考試結束前將抄錄之答案強行攜出試場者,該科不予計分。
  16. 應考人未經監試委員許可,一經離座,即不得再行修改答案,違者扣減其該科成績5分, 並得視其情節加重扣分或該科不予計分。
  17. 應考人應於考試結束鈴(鐘)聲響畢後,應即停止作答,且不得再接觸試題本及答案卷(卡), 如有違反者,扣減其該科成績2分,經警告後仍繼續作答者,再扣減其成績3分;情節重大者,該科不予計分。
  18. 應考人於考試結束鈴(鐘)聲響畢後,應將答案卷、答案卡併交監試委員驗收,不得攜出試場外,違者該科不予計分。
  19. 應考人於考試結束鈴(鐘)聲響前提早離場者,應將答案卷、答案卡及試題本併交監試委員。提早離場者,不得在試場附近逗留、高聲喧嘩或宣讀答案,經勸止不聽者,該科不予計分。
  20. 應考人答案卷、答案卡若於考試中或結束後發生意外毀損或遺失,應由現場試務人員立即處理,或由試務行政組議決補救方式,必要時得辦理補考等相關補救措施,應考人不得拒絕,拒絕者其該科答案卷卡分別以0分計算。
  21. 本規則所列扣減違規應考人成績之規定,均以扣減各該科答案卷卡之成績分別至0分為限。
  22. 其他未列而有影響考試公平、應考人權益之事項,應由監試委員或試務人員予以詳實記載,提請試務行政組及相關會議討論,依其情節予以適當處理。
  23. 未盡事宜比照國家級考試規則辦理。

貳、複試試場規則

  1. 應考人應攜帶准考證及附有照片足資證明身分之身分證明文件正本入場應試。
  2. 應考人不得攜帶行動電話、穿戴式裝置或其他具資訊傳輸、感應、拍攝或記錄功能之器材、設備及所有物品,應試時不得有發出聲響或影響試場秩序之情事,亦不得使用未經檢查之個人醫療器材如助聽器等,違者扣減該項成績5分
  3. 口試不得攜帶教案、學習單等其他資料入場及交予評審委員,違者扣減該項成績5分。
  4. 教學演示/情境演練與口試時不聽試務人員指導者,由試務人員予以詳實記載,提請委員會討論,依其情節予以適當處理。
  5. 應考人違反相關規定應予扣分者,以原始分數進行扣分。

參、防疫期間應配合及注意之事項,悉依臺東縣 113 學年度幼兒園教師聯合甄選應考人防疫注意事項辦理。


肆、相關違規行為得由監試或試務人員予以登記,提請委員會依其情節輕重予以適當處理;倘有上開規則未規範而影響考試公平、應考人權益之事項,應提至委員會討論。